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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民國風雲人物演義 - 第176章 緊鑼密鼓字體大小: A+
     

    日本首相大隈在接見駐日本使節陸宗輿的時候,聲色俱厲地斥責「中國人不能守秘密」並拒絕接待中國特使。

    在日本拒絕接待中國特使的同時,德奧兩國公使曾多方活動,以承認帝製為中國不加入協約國為交換條件,袁世凱沒有答應。

    日本拒絕接待中國特使周自齊,可是卻對俄國特使大獻殷勤。俄皇尼古拉斯也派了特使密海也魯維茨大公前往日本贈勛日皇,日本在歡迎上所表現的卻是超乎尋常的熱情和高規格。

    俄國特使於元月十二日抵達東京,日本天皇竟親自到車站迎接,日本首相大隈也率領全體閣員到車站歡迎。東京市區處處飄揚著日俄兩國的國旗,俄國特使下車后滿臉春風,檢閱儀仗隊后,即乘禮車到霞關離宮休息,東京市民數十萬人屹立街頭,夾道歡呼。

    日皇在豐明殿接見,並親自陪同共進午餐,同時頒贈菊花大綬章。

    俄國特使逗留東京期間,日本瀰漫了極為濃厚的日俄親善空氣,日本輿論亦充滿了對俄國表示示好的聲浪,甚至有說:「倘若對於俄國有利,日本雖賭國運為之亦在所不惜。」

    日本這樣大送秋波,大賣風情,自然是有其不可告人之目的。

    日本向俄國建議:兩國簽立一項密約,由日本代替俄國,維護俄國在遠東的一切權益。俄國則可以抽調出駐紮遠東的軍隊,以調赴歐洲戰場,日本同時願意接濟俄國軍火和軍用品。

    這時正是俄國在歐洲戰場上非常吃緊的時候,俄國很怕日本乘俄之危在遠東搞亂子,因此雙方一拍即合,立即簽訂了「日俄互不侵犯協定」。

    協定規定:「一方在遠東的領土權和特殊利益,為他一方所承認者,如被他國侵犯,締約國即應協商為維護此種權利及利益所應採取之態度。」

    有了這個協定,日本以強.暴手段在中國所奪取的權利,就可以得到俄國的承認。

    日本的圖謀是突破西方國家在中國所保持均勢,實現其獨霸中國的美夢。這樣一來,他在野心實現的路上,就又大進了一步。

    更凶的是日俄兩國還簽了秘密同盟條約,這個條約規定;「如有第三國亦欲取得中國政治上的優越權時,日俄兩國應即進行協議,執行共同必要之手段;如第三國對締約國一方竟至宣戰時,他方有武力援助之義務。」

    有了這個秘密同盟條約,使得英日同盟就完全失去了效用。因為英日同盟是對付帝俄的一項同盟,而現在的日俄同盟,則是對付英美的一項同盟。

    列強之間無非是利害關係,因為利害關係,日本對中國所派的贈勛特使予以極不禮貌的拒絕,而對俄國特使則表示超過了應有禮貌的熱烈歡迎。

    正所謂弱國無外交,在列強爭霸,相互利用的條件下,中國這樣的弱國,只能是他們的盤中之餐。

    參政院本是代行立法院的機關,同時也是袁世凱的御用工具。袁要改革國體,無法由參政院解決此重大問題,所以才有全國請願聯合會出面要求以組織國民會議為解決國體機構。

    參政院根據這項請願咨請袁發布命令,定民國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舉行國民會議之複選,召集國會,解決國體。

    袁世凱怕時間延緩,授意全國請願聯合會再作第三次請願,以另組機關徵求正確民意為辭,參政院乃建議用國民會議的初選人為基礎,選出國民代表大會解決國體問題。

    於是袁世凱正式公布國民代表大會之告令:

    「參政院代行立法院咨稱:本院前據各省、各特別行政區域、內外蒙古、青海、回部、前後藏、滿洲八旗公民王公、暨京外商會、學會、華僑聯合會等一再請願改革國體,當經本院開會議決,將請願書八十三件咨送**,並建議根本解決之法,或提前召集國民會議,或另籌徵求民意妥善辦法,疊准大總統咨復,以國民會議議員複選報竣為期,以徵求正確民意為準,以從憲法上解決為範圍。

    「具見大猷制治,精一執中。易勝欽佩。而自本院咨送八十三件請願書以後,復有全國請願聯合會代表沈雲沛等、全國商民馮麟霈、全國公民代表團阿穆爾靈圭等、中國回教俱進會、回教回族聯合請願團、暨回疆八部代錶王寬等。哈密吐魯番回部代表馬吉符等、錫林果勒盟代表程承鐸等、雲南迤西各土司總代表鄧匯源等、新疆、蒙、回全體王公代表暨寧夏駐防滿蒙代表楊增炳等、北京二十區市民董文銓等、北京社政進行會惲毓鼎等、南京學界丁偉東等、貴州總商會徐治濤等、籌安會代表楊度等、暨全國商會聯合會蔚豐厚各處票商等,前後請願前來,咸以為中國二千餘年,以君主制度立國,人民心理,久定一尊。

    「辛亥以後,改用共和,實於國情不適,以致人無固志,國本不安。誠如共和制度,元首以時更替,國家不能保久長之經畫,人民不能定專一之趨向。兼之人希非分,禍機四伏,或數年一致亂,或數十年一致亂,撥亂尚且不遑,致治何由可望?……惟有速定君主立憲,以期長治久安……

    「全國人民,迫切呼籲,實見君主立憲為救國良圖,必宜從速解決。而國民會議開會遲緩,且屬決定憲法機關,國體未先決定,憲法何自發生?非迅速特立正大之機關,徵求真確之民意,不足以定大計而立國本。再三陳請,眾口一詞。本院初以建議在前,復經大總統咨復辦法已定,不敢輕議變更;而輿論所歸,呼籲相繼,本院尊重民意,重付院議,僉謂茲事重大,自未便拘守常法,以求解決。國家者,國民全體之國家也。

    「民心之向背,為國體取捨之根本,惟民意既求從速決定,自當設法,特別提前開議,以順民意,與本院前此建議,所謂另籌妥善辦法,以昭鄭重者,實屬同符,即與我大總統咨復所謂國家根本大計,不得不格外審慎者,尤相吻合。謹按《約法》第一章第二條,中華民國主權,本之國民全體,則國體之解決,實為最上之主權,即應本之國民之全體。茲議定名為國民代表大會,即以國民會議初選當選人為基礎,選出國民代表,決定國體。似此則凡直省及特別區域滿洲、回、藏均有代表之人,徵求民意之法,普及國民全體,以之決大計而定國本,庶可謂正大機關,而真確之民意,可得而見,較之國民會議為尤進也。

    「茲據《約法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,於十月六日開會議決《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》,經三讀通過。現在全國人民亟望國體解決,有迫不及待之勢,相應抄錄全案,並各請願書,咨請大總統迅予宣布施行,等因。除將代行立法院議定之《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》公布外,特此布告,咸使聞知!此令。」

    民國四年雙十節袁世凱又有尊重民意之申令云:

    「……先後吳呈請改定國體,僉謂共和不宜於中國,無可諱言,惟有俯順輿請,速定君主立憲,以慰薄海人民長治久安之望,各等情。本大總統披覽之餘,以為改革國體,事端重大,倘輕率更張,殊非所宜,但《約法》所載中華民國主權,本之國民全體,解決國體,自應聽之國民。

    「昨准代行立法院咨請公布《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》,業經頒令公布。本大總統受國民之付託,以救國救民為己任,民所好惡,良用競競,惟有遵照《約法》,以國民為主體,務得全國多數正確之民意,以定從違,京外文武官吏,有保全地方治安之責,應各督飭所屬維持秩序,靜候國民之最後解決,其膺選舉監督之任者,尤宜遵照法案,慎重將事,用副本大總統遵守《約法》,尊重民心之至意。將此通令知之。此令。」

    《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》公布后,即設立國民會議事務局,局長是顧鰲。這個事務局就是執行機構,推動國民代表的產生,和產生投票決定帝制,下面各色各樣的電報可見當時袁世凱及其黨羽的運作。

    有史料記載國民會議事務局的「盡職盡責」。

    「各省將軍巡按使鑒:(中略)查關於國民會議議員初選機宜,前經本局密電,申明辦法,請轉飭各初選監督照辦在案,想各縣初選監督,當能體會入微,善為運用。目下情勢,較前尤為緊要,應請貴監督迅即密飭所屬各初選監督,對於該縣之初選當選人,應負完全責任,盡可於未舉行初選之前,先將有被選咨格之人,詳加考察,揮其性行純和,宗旨一貫,能就範圍者,預擬為初選當選人,再將選舉人設法指揮,妥為支配,果有窒礙難通,亦不妨隱加以無形之強制,庶幾投票結果,均能聽我馳驅。

    「且將來選舉國民代表,及選舉國民會議議員時,自可水到渠成,不煩縷解,此事實為宣布選舉之最要關鍵。務希飛電各初選監督,慎密照辦,其無通電地方,應即迅用密飭,加急星夜飛遞,以免貽誤。如實有趕辦不及之處,即將初選酌量延期數日,亦無不可。倘或敷衍竣事,致令桀黠濫竽,則重咎所歸,實在各該初選監督。再,查國民代表選舉,在各省系以各該最高級長官,會同監督之,此後凡關於國民代表選舉事宜,如系軍政地域,希即妥密協商辦理,並飭知各該初選監督,一體遵照為要。辦理國民會議事務局。印。」

    這為其一之一,足見此國民會議事務局積極和考慮事情之周詳。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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